兰州归集业务指南
导语 公积金归集业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办理地点
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大厅办理。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单位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汇缴审核人员向单位解释相关办事程序,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办理审批。业务大厅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写出初审意见,报中心计划归集处审核后,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复核,上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做出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批复文件由中心计划归集处下转业务大厅向单位反馈。
3、执行。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自批复日期开始执行,缓缴期为1年,单位条件好转后,应及时补缴,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七、信息变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如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一)所需资料
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公积金户变更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
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大厅办理。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或职工个人到业务大厅提出变更信息的申请,汇缴审核人员解释办理程序,发放表格。
2、资料审核。汇缴审核人员认真审核单位或职工个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表格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办理变更。资料经审核无误的,汇缴审核人员将单位或职工个人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中做相应变更。
八、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单位应到中心委托的发卡银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单位如有新增职工或新调入职工,且该职工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后,及时到中心委托的发卡银行为该职工办卡,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一)办理地点
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