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导语 兰州市犬类宠物爱好者注意,养犬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哦!兰州本地宝为您带来《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

  (二)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做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负责禁养犬的处理、没收,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五)捕杀狂犬;

  (六)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二)负责管理犬只留检所;

  (三)负责流浪犬的及时捕捉和将其投送留检所的工作;

  (四)收留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确定禁养犬的种类;

  (四)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

  (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患者的诊治工作。

  人用狂犬病等免疫点的设置和服务应当方便群众、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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