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导语 兰州市犬类宠物爱好者注意,养犬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哦!兰州本地宝为您带来《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本条例中的犬只电子标识,俗称“电子芯片”,大小约为半个大米粒,由犬只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用专用器具植入犬只耳后脖颈部位的皮下,一次植入,终身携带,内有只读和可改写的犬只身份编号,用于犬只管理具有安全、科学、方便的功能。该电子标识是养犬管理和服务电子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本条例中的黄河风情线是指位于黄河城区段两岸,南至南滨河路非机动车道北边缘线,北至北滨河路非机动车道南边缘线,实际已经建成的供市民休闲游览的区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兰州公安(http://gaj.lanzhou.gov.cn/art/2016/9/6/art_6213_1024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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