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导语 兰州市犬类宠物爱好者注意,养犬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哦!兰州本地宝为您带来《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为主、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机关、城管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公安机关牵头、城管行政执法和畜牧兽医部门参加的养犬服务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养犬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养犬规范作出约定,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规范养犬、文明科学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养犬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养犬协会、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物业企业等应当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养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

  九条 养犬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兰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犬】可获狗证办理指南+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兰州市养犬条例、禁止养犬类型、处罚规定等信息。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