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

导语 兰州市犬类宠物爱好者注意,养犬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哦!兰州本地宝为您带来《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地方,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所,具体承担流浪犬的捕捉、接收、检验,没收的禁养犬的接收、检验,以及饲养留检所内的犬只等工作。

  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检所或者报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犬只留检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其犬只在收留场所发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处理。

  犬只留检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繁殖。

  第三十八条 犬只留检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

  领养人不得销售、屠杀、遗弃领养犬只。

  第三十九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留检所,由犬只留检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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