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归集业务指南

导语 公积金归集业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年初调整一次。

  3、缴存比例

  我市各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具体缴存比例分别由单位在7-12%的范围内确定,超过10%的需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

  单位、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7%,上限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最高缴存比例。

  (四)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2、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0%以上的还需提供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地点

  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大厅办理。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缴存单位到业务大厅提出申请,汇缴审核人员解释办事程序,发放相关表格,指导填写。

  2、资料审核。单位提交申请资料,有条件的单位可同时以电子磁盘的形式报送。汇缴审核人员认真审核单位提供的相关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3、录入资料。如审核无误,汇缴审核人员将《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信息录入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额核定手续。

  三、按月缴存

  (一)申请资料:

  1、单位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直接提供与上月缴存金额一致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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