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导语 根据《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甘民发〔2022〕18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全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牵头组织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监督检查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参与评估、监督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第四十一条 低收入人口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条件但未就业的,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人口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四十二条 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人口资格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人口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县级救助帮扶部门负责对违规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失信人实施信用惩戒。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不如实提供低收入人口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来源:兰州市民政局(https://mzj.lanzhou.gov.cn/art/2023/6/28/art_2506_1248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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