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

导语 根据《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甘民发〔2022〕18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全文。

  第三章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受理、调查初审、信息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市的又有非本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区的,可以在任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完成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探索建立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对象信息交换和相关业务协同机制。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经常居住地申请认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能够证明其收入、财产等情况的相关材料;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启动相关信息核对工作(核对结果应当自受理核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和公示等工作。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调查完毕后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初审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调查认定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其他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全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五条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其开展经济状况核查。核查期内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继续保持认定状态;对发生明显变化且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按程序取消其资格,并在该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相关信息。核查中发现符合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低保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八条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

  (二)申请人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县区可按程序将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限下放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认定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人口或者支出型困难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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