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十四项公积金惠民新举措
导语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如下十四项住房公积金惠民新举措,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详见全文。
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认真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在省住建厅的科学指导下,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如下十四项住房公积金惠民新举措,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一、扩大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范围。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至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延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5个自然年度内,每年可提取1次。
三、延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限。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时限延长为“贷款全部还清之日起2年”。
四、支持跨区域通勤租房提取。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有自住住房,但住房所在地与本人工作地(以单位注册地为准)分别在主城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和其他县区(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红古区、兰州新区),或住房所在地与本人工作地分别在不同的其他县区,需在工作地租房自住的,可按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面向市场租赁住房”情形办理。
五、新增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缴存人或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当年未提取(含冲还贷)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用于该房屋的其他住房消费支出,每年度提取1次,每人每年最高提取额为1万元,跨年不累计。
六、支持城市更新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本市城市更新改造提取
纳入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清单库,由个人出资更换属于个人权属的设施设备且已支付建设改造(安装)费用的权利人,可申请提取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以发票日期为准,3年内每人可提取1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个人自付金额,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本市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
本市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可申请提取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以《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发放日期为准,3年内每人可提取1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电梯更新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七、扩大购房首付款提取范围。将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范围。
八、优化异地、频繁交易购房提取相关规定。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或在本市购买的自住住房1年内交易两次及以上的,房屋交易(交易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满6个月,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所购本套房屋已办理了住房贷款的,或异地房屋所在地为购房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受以上限制。
九、优化认房规则。房屋套数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及在兰州市域内拟购住房所在区(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综合确定。
十、延长借款申请人可贷款年龄。借款申请人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即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
十一、支持特定群体上浮贷款额度
(一)缴存人申请办理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在中心现行贷款基础额度上上浮20%。
(二)支持住房“卖旧买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在中心现行贷款基础额度上上浮20%。“卖旧买新”的认定标准为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售出名下住房和再次购入住房时间在12个月内(以各类交易过户凭证时间为准,售出及购入的住房均在兰州市域内)。
(三)全国范围内现役军人,或退出现役不超过5年的本中心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在中心现行贷款基础额度上上浮20%。
(四)获得市级以上劳模、工匠称号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在中心现行贷款基础额度上上浮20%。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武警官兵、消防队员遗属等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在中心现行贷款基础额度上上浮100%。
十二、支持“房票”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以“房票”支付首付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三、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扩大冲还贷办理范围。将“按月冲还贷”和“提前还款冲还贷”业务的办理范围扩大至借款人本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为阶段性支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未尽事宜遵照原有规定执行。
来源: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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