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在禁燃禁放区域放烟花爆竹怎么处罚?
导语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详见全文。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反本条例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公安部门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场所;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疗养院;
6.广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7.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
8.南北两山绿化区范围内;
9.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
10.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以上禁放区域和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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