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直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提取指南(材料+时限+额度)
导语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可以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详见全文!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提取须知
1.提取范围:
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购房首付款凭证。
或(1)身份证明材料;(2)《不动产权证书》;(3)增值税发票。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
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每年提取一次,分别可提取三次。
4.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自住住房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总额。
5.其他事项:
(1)缴存人在申请省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及时办理提取业务;缴存人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提取时须按相关计算规则留存足够余额。
(2)缴存人申请省资金中心贷款后,本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在还款期内,仅允许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方式优先偿还省资金中心贷款本息。
缴存人在履行省资金中心还款义务期间,配偶作为非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不可以本套房的购房行为或公积金还贷行为申请提取。
(3)多位缴存人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以“购买自住住房”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取额度按以下方式计算:
房屋按份共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已载明产权比例的,单个缴存人可提取额=购房支出总额×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未载明产权比例的,单个缴存人可提取额=购房支出总额÷房屋所有权人数。所有缴存人及配偶提取额度合并计算,累计不得超过购房支出总额。
房屋共同共有,所有缴存人及配偶提取额度合并计算,累计不得超过购房支出总额。
(4)增值税发票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均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全额付款凭证。
政策来源: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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