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㈠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❷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
㈡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❷有独立的场所
❸有饲养、管理犬只的专门人员
❹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❺有健全的安全养犬制度
㈠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❶养犬人身份证明
❷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❸犬只免疫证明
㈡单位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❶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❷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❸单位的场所证明
❹犬只免疫证明
❺安全养犬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以内
公安机关收到个人养犬申请,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养犬人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收到单位养犬申请,应当对养犬的必要性及拟养犬只的品种及数量认真审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费用:80元左右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兰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犬】可获狗证办理指南+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兰州市养犬条例、禁止养犬类型、处罚规定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