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

导语 兰州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禁养犬。遛狗注意事项详见全文。

  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学生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黄河风情线、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范围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八)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兰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犬】可获狗证办理指南+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兰州市养犬条例、禁止养犬类型、处罚规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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