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租房退出保障资格规定

导语 根据《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退出保障资格的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 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 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租赁期满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 其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承租人有(一)至(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按照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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