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导语 4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将正式施行,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跟着兰州本地宝来了解。

  4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将正式施行,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新办法主要从“完善制订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取消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修改骗提住房公积金处罚条款”、“统一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取政策”以及提取情形等五大方面做出了修订。

  一、《管理办法(修订)》重新明确了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七种情形:

  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是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是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是离休、退休的;

  五是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是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是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原则上每年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取一次。

  二、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是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是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是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另外,《管理办法(修订)》明确,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提取现金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访获悉,此次修订版的管理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等相关政策的调整,对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符合条件的提取情形、骗提公积金的处罚条款、提取所需要件等方面做了修订完善。例如,删除原办法第十二条“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的内容,简化原来提取办理中的繁琐证明或手续;还有,将原办法第十四条“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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