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导语 关于兰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问题,只要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备齐相应资料,均可申请以个人名义缴交住房公积金,看看这篇文章大概就了解了。

  兰州市发布个人缴存和使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其公告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根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和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建金管 【 200515 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缴存职工就近选择中心下属的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一)身份证、兰州地区城镇户口的户口簿;(二)在兰州地区各级社保局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证明资料,其中:单位代缴的须提供 《 兰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和缴纳当年任一月份保险费的交款票据,票据不能反映缴费人姓名的,由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姓名和缴费金额,加盖单位鲜章;如票据无法出具的,可出具社保局开具的缴费年限查询单;个人缴纳的须提供连续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可提供缴纳当年任一月份保险费的交款票据、社保局开具的缴费年限查询单;(三) 《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 (见附件) .

  第五条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 x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由职业者的月缴存墓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为 10 %一 21 % ,由本人自行选择申报,管理中心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 7 月调整一次,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六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沿用原个人账户,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再继续缴存.自由职业者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自由职业者跨城市就业,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的,按照中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者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银行卡,再由中心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应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

  第九条自由职业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取时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第十条自由职业者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后,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一条自由职业者如未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不得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如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兰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 (兰住管 〔 2015 〕 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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