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申请人申请并提供证件、材料→初审→受理→收养评估→符合收养的,办理收养登记→处室负责人审查→领导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证件、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并说明原因。
兰州市城关区收养登记办: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80号枫叶国际B座9楼
兰州市七里河区收养登记办: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1号楼12楼
兰州市西固区收养登记办:西固区福利路街道公园路3号
兰州市安宁区收养登记办:兰州市安宁区学府路1999号(安宁区福利大厦一楼)
兰州市红古区收养登记办: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639号
兰州市永登县收养登记办:永登县城关镇和平街94号
兰州市榆中县收养登记办: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65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一楼)
兰州市皋兰县收养登记办: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445号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30日内办结,其中收养评估60日、弃婴公告60日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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