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会取消兰州公租房租住资格
导语 根据《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 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 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租赁期满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 其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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