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农村低保申请指南

导语 兰州,办理农村低保需要什么办理材料,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又是什么?兰州本地宝小编告诉你吧!

  一、申请条件

  属于本市农村人口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在户籍地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应具备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基本要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

  (二)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和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四)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

  (五)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

  (六)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在当地居住或不从事农、牧、渔、林业生产的家庭;

  (八)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九)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办理材料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由申请对象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三)户口簿和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

  (四)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五)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六)用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七)学生入学通知及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八)成员有外地户口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

  (九)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十)计生“两户”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两女结扎证明;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一)个人申请。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印制,按照“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对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入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家庭贫困程度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产生排序名单。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会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保对象名单,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天,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联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

  (四)审核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和集体审批程序。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保障金额),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发给《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地点

  兰州市社会救助受理地点均设立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政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

  五、办事流程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的程序办理。

  六、联系电话

  城关区民政局低保办:8864291 城关区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8864239

  七里河区民政局低保办:2662102 七里河区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2662034

  西固区民政局低保办:7556384 西固区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7554100

  安宁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7673033

  红古区民政局救助办公室:6211652

  榆中县民政局低保办:5237916 榆中县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5226557

  永登县民政局救助办公室:6422216

  皋兰县民政局低保办:5721786 皋兰县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57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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