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停暖过热费收费规则(最新)
导语 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基础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或者户间传热费(按面积收费的)。兰州市过热费收费标准详见全文!
兰州市热用户过热费的收取标准为:
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
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内,按面积缴费采暖的用户应当按总热用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热用费;按计量采暖的用户缴纳30%基础热费。
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其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非供热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及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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