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直公积金购买保障房提取办理指南(持更)
导语 甘肃省直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详见全文!
甘肃省直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提取须知
所购房屋已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参照“购买商品房”办理。
购买兰州市域内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未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由拆迁安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按建设项目备案有关规定先办理提取备案,缴存人再办理提取手续。
1.提取范围: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身份证明材料。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以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拆迁安置房差价款缴款凭证日期为准,三年内每年提取一次,分别可提取三次。
4.提取额度:缴存人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自住住房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总额,或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
注: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抵顶差价款的,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据。
5.其他事项:
(1)缴存人在申请省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及时办理提取业务;缴存人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提取时须按相关计算规则留存足够余额。
(2)缴存人申请省资金中心贷款后,本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在还款期内,仅允许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方式优先偿还省资金中心贷款本息。
缴存人在履行省资金中心还款义务期间,配偶作为非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不可以本套房的购房行为或公积金还贷行为申请提取。
政策来源: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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