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哪些场所不能带狗进去?

导语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兰州市人大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条例。最新规定详见全文。

  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学生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黄河风情线、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范围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八)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兰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犬】可获狗证办理指南+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兰州市养犬条例、禁止养犬类型、处罚规定等信息。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