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

  保障标准

  (一)引进人才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均可实行住房保障。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住房两种方式。住房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实物配置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周转房。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保障引进人才,企业、开发区、园区、非公单位和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各单位、组织的引进人才配租。

  (二)引进人才享受住房补贴的,各类人才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正高级职称人才不低于150平方米;

  2.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才不低于120平方米;

  3.硕士学位或高级技师人才不低于90平方米。

  (三)租房补贴。经认定的市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以租住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由市财政给予为期三年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面积,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执行。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全市市场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

  (四)购房补贴。经认定的引进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50%;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财政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给予100%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以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五)经认定的引进人才,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形式。

  办理程序

  (一)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引进人才认定证书;

  3.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4.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6.申请人在本市内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证明。

  (二)租房补贴由引进人才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发放合同。租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财政按年度将租房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三)引进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引进人才认定证书;

  3.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4.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

  5.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凭证;

  6.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7.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8.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四)购房补贴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人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核定申请人购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同时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4.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由用人单位携申请人身份证、购房补贴合同、人才认定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证明,于每年10月到市财政部门申请,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的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

  保障措施

  (一)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在本市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购房贷款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二)各单位引进人才,可按《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在工作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和个人缴存额。

  (三)引进人才贷款购房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没有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

  (四)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两倍,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

  (五)引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发生如下情况:

  1.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

  2.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在兰州市购房的;

  3.擅自将承租的人才住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的;

  4.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5.不符合承租人才住房其它情形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同时抄报市住房保障、财政、人社等部门备案。

  (六)我市将引进人才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七)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引进人才住房档案,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租房补贴发放月数、金额,购房补贴领取情况,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商品房购买情况等。引进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八)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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