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甘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导语 2017年甘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已经公布,详情请看正文!

  省属、中央在兰各缴存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各受托银行:

  为规范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缴存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21%之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2017年度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84.25元/月)的3倍,即:16752.75元;最低不得低于各县区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均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584.25元,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752.75元。

  (二)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处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省中心将在每年1月或7月分两次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年7月审核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各缴存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务必在此通知发布后,按照规定到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完成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审核工作。

  五、核定缴存基数需要提供

  (一)单位核定缴存基数需要提供

  (1)《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3)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表一份。

  (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核定缴存基数需要提供

  (1)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两份);

  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和《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可在省中心官网(www.gssgjj.com)下载;《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可在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当场填写。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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