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调整

导语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现就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 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四、调整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

  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铁路分中心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符合分中心实际的政策,报中心同意后施行。

温馨提示:好消息!兰州本地宝公众号可以在线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啦!忘记账号也没关系,可以直接用身份证号进行查询哦;微信搜索公众号“兰州本地宝”,关注兰州本地宝微信号(ID:lanzbdb),对话框输入【公积金】即可随时随地查询账户余额,还可以查询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异地转移指南提取指南各区域服务电话...更多便利,等你来发现!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