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导语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医疗救助申请人包括: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
(二)农村低保家庭;
(三)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
(四)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年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出家庭年总收入2.5倍的对象;
(五)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
(六)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殊对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引发的伤害;
(二)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
(三)变性、口腔美容、整容等非疾病治疗,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除外)的治疗;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自行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转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因病情需要立即转诊治疗未能及时报备民政部门的情形除外)。
“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人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
(四)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