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缴存账户转移与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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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与封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 职工在本市或设区的城市之间调动工作的;

  (二) 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 单位发生撤消、破产、解散等情况,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终止工资关系或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

  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原单位应对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单位发生缓缴或职工个人原因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的,在单位情况好转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职工需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首先对已经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进行启封。

  破产关门企业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纳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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